“领养代替购买”是许多爱宠人士耳熟能详的一句话。近日,上海发生的一起诉讼案件提醒了所有想要领养的人:免费领养并不等于免责。

2024年10月,上海的王女士在救助平台上发布消息,称两只打过疫苗、治过病的流浪猫“亦菲”和“呼噜”需要找人领养。年轻小伙小杨看到信息后主动联系,表达了强烈的领养意愿。双方顺利签订了《伴侣动物领养协议》,协议中写明:两只小猫为无偿领养,领养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,但必须履行严格的饲养义务,尤其不能随意抛弃。如果确实无法继续饲养,必须将小猫送还给送养人。若宠物被退回需支付1000元,宠物遗失需支付3000元,若存在随意抛弃、虐待、虐杀宠物的行为,则需支付1万元违约金。

领养期间,王女士经常线上询问小猫近况,小杨也照常发来照片视频,称小猫一直养在室内,生活状态一切良好。直到2025年4月,小杨告诉王女士,因工作变动要合租,而新室友对猫毛严重过敏,自己是否可以再找个新的领养人。王女士明确回复:若是无法继续饲养,就将小猫退回来,并按协议支付违约金1000元。小杨表示自己再坚持两个月,同时继续找下家。
7月,王女士继续线上回访,小杨也正常发小猫的视频。问题发生在8月28日,王女士要求小杨提供小猫实时视频,却收到一个月之前拍摄的旧视频。在王女士的反复追问下,小杨才说出了实情:小猫早就不见了。原来,小杨6月搬回父母家,因家人反对养猫,他私自买了个大笼子,把两只猫养在小区花园里。7月1日,笼子被人打开,两只小猫全部走失。
听闻此事,王女士和另一位救助人赶到小区,花费1000元请来专业找猫人,只找回一只三花猫“亦菲”,起司猫“呼噜”再也没找到。找回的“亦菲”也得病了,带小猫去医院又额外花费了1608.6元。
王女士认为小杨的行为是弃养,按协议应该赔偿2万元。小杨觉得委屈,认为自己不是故意扔猫,而是别人放跑的,而且一只田园猫救助成本也就几百块,赔偿2万元太高了。
浦东法院审理后认定:协议合法有效,属于《民法典》明确规定的附义务赠与合同。小杨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。他擅自将小猫安置在小区花园,没有按约定在室内饲养小猫,并且没有采取充分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,导致小猫走失,违反了妥善照顾宠物的核心义务。小杨隐瞒实情长达近两个月,错失寻找小猫的最佳时机,违反协议约定的告知义务。法院认为,小杨主观上仍有饲养小猫的意愿,并非恶意抛弃,因此不适用单只小猫赔偿1万元的违约条款,但其行为直接造成宠物遗失,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3000元违约金。
法院强调,宠物是有生命的特殊个体,并非普通物品,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不仅具有弥补经济损失的作用,更带有惩罚失信行为、守护生命尊严的意义,3000元的数额与救助方付出的时间、精力与实际费用相比,并不存在过高的情形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领养人不履行照顾义务、遗弃宠物,即构成违约,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《动物防疫法》及多地养犬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,饲养人不得随意丢弃动物,违者将面临警告、罚款等行政处罚。《反虐待动物法》立法建议中,遗弃已经被明确列为虐待行为。
近年来,北京、安徽等地法院均作出过类似判决,司法实践已经将公益领养协议界定为附义务赠与合同,赋予其完整的法律效力。法院提醒,领养人需注意签订领养协议时务必仔细阅读全部条款,清晰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,切勿盲目签字,妥善保管协议原件与相关沟通记录正规股票配资,切实履行照顾义务。送养人在宠物走失后,应当理性维权,主张的损失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,确保费用支出合理且必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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